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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興華文化交流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

財團法人興華文化交流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


本會捐助章程
第 一 條: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興華文化交流發展基金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 二 條:本會以振興中華文化,凝聚華人文化力量,致力文化交流與發展為宗旨,依法辦理下列工作:
(一) 舉辦有關中華歷史文教研討會及學術講座等。
(二) 舉辦各項文教活動,介紹世界各地民俗,研究推展民主生活文化。
(三) 辦理有關科技資訊及文教等交流活動。

第 三 條:本會設立基金之來源,共新台幣壹仟萬圓整。由毛松年等人捐助,俟本會依法完成登記後,仍繼續接受捐助。
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寧波東街一號四樓。

第 五 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 基金之籌集,管理及運用。
(二) 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(三) 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(四) 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編定。
(五) 董事之改選(聘)。
(六) 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
第 六 條:本會設監察人會,其職權如下:
(一) 監督本會財產之管理。
(二) 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。
(三) 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第 七 條: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至十一人組成之,本會設監察人會由監察人七人至三人組成之。
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,均由原捐助人選(聘)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及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、監察人選(聘)之。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。

第 八 條:本會董事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,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監察人應召集會議,改選(聘)下屆董事監察人,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 九 條:本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綜理會務。
          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,就董事中提名七人經董事會通過後,聘為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業務,並得就監察人中提名一人,經監察人會通過後,聘為常務監察人。

第 十 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。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,對於議案之表決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(一) 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應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(二) 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(三) 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一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利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特許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
第十二條:本章程訂於民國80年11月15日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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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站名稱:興華文化交流發展基金會      網址:http://ocuf.ezsino.org
地址:100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一號四樓;Tel:+886-2-2351-1385;Fax::+886-2-2341-7064;E-mail:wcla.cec@msa.hinet.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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